- 产品名称:【48812】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7号
时间: 2024-05-19 13:26:26 | 作者: 复印纸
- 详细介绍
2023年9月25日,义乌市隆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商场收购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收银纸等货品,报关单号为691,申报产品编码为4823400000等。经查验,货品实践为收银纸、香水、身体乳、牙膏、粉饼等,其间香水未申报,应归入产品编码3303000010。经检测,该批香水系《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风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第一款、《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则,归于需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当事人对香水不予报检,躲避产品查验,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85623.03元;还有身体乳、牙膏、粉饼等货品未申报,别离应归入产品编码3304990029、3306101090、3304910090等,上述身体乳、牙膏、粉饼货品须经法定查验,当事人对上述货品不予报检,躲避产品查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查验的身体乳、牙膏、粉饼货品价值人民币148422.82元。另查,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海关查办并认错认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查验检疫行政处分常见案子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638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