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类型打印纸的规格

很多类型打印纸的规格

时间: 2024-06-20 12:27:13 |   作者: 行业新闻

  各种类型打印纸的规格普通纸重量:60105(克/平方米)尺寸:a3w(328mm453mm)a3(297mm420mm)a4(210mm297mm)a5(148mm210mm)b4(257mm364mm)b5(182mm257mm)internationalb5(176mm250mm)letter(8.511inches)legal(8.514inches)half-letter(5.58.5inches)governmentletter(8.510.5inches)governmentlegal(8.513inches)executive(7.2510.5inches)ledger[b](1117inches)f4(210mm330mm)custom(90~328mmx139.7~453mm)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用在所有尺寸的打印纸标准底部送纸器用于a3,a4,b4,b5,letter,legal,executive*和ledger(b)a3w用于a3,a4,b4,b5*,letter,legal,executive*和ledger(b)500用于a3,a4,b4,b5*,letter,legal,executive*和ledger(b)*有些国家有信封尺寸monarch(37/871/2inches)commercial10(41/891/2inches)dl(110mm220mm)c6(114mm162mm)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标签重量105至220(克/平方米)尺寸90至328mm139.7至453mm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厚纸重量105至2209(克/平方米)尺寸90至328mm139.7至453mm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epson彩色激光打印纸尺寸a3w(328mm453mm)a3(297mm420mm)a4(210mm297mm)letter(8.511inches)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用在所有尺寸打印纸标准底部送纸器用于a3,a4,letter250页a3w用于a3,a4,letterepson彩色激光透明胶片尺寸a4(210mm297mm)letter(8.511inches)打印纸来源通用送纸盒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着重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着重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和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以上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着重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投标保证金不允许超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允许超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会引起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关切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可以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放弃投标。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绝大多数都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依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核检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 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着重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 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 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 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 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 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 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 的规定,控制股权的人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 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投标人能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 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 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 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实践中的解决方法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 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 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 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着重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 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 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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