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小票加盖免责章 有关部门:此举并不能免责
  • 产品名称:超市购物小票加盖免责章 有关部门:此举并不能免责
  • 时间: 2024-08-03 01:45:50 |   作者: 打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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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很多消费者发现在超市买完东西的购物小票上会被收银员给盖上一个红色的印章,上面写着“商品未过保质期”。这一举动让不少顾客们心里不太踏实,难道超市是在撇清责任吗?如果真的出现商品质量上的问题,凭这个章超市就能拒赔吗?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对多家超市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盖“免责章”竟是为避免恶意打假的无奈之举,但有关部门和专家均认为此举并不能免责。

  家住马家堡的王先生向本报反映,在家乐福购物后,发现收银小票上被盖上了一个“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落款是“家乐福马家堡店”。王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不能理解,超市对自己贩卖的东西不做保证,竟然让我们消费者做保证,实在有失偏颇。

  北青报记者近日走访了京客隆劲松商城、京客隆团结湖店、家乐福马家堡店、物美玉蜓桥店、美廉美马家堡店等5家大型超市,发现各家门店不约而同地都制作了带有店方落款的长方形的印章,主题都是“商品未过保质期”。除了大型连锁超市,位于团结湖附近的一家小型社区超市也在效仿这一做法。

  在美廉美马家堡店,北青报记者购买了速冻汤圆、豆腐、鸡翅等食品,结账时,收银员拿起一个印章盖在小票上,北青报记者询问盖的是什么,收银员解释是“商品未过保质期”。随后北青报记者拿着购物小票来到客服中心,咨询所盖印章的含义,并询问假如发现所买商品过了保质期能否退换。一名工作人员回答说,盖章并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是为避免恶意投诉。

  在京客隆团结湖店结账时,收银员也在收款后给小票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该超市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盖这个章就是证明这样的一个东西是从京客隆团结湖店销售出去的,而且对顾客来说没有一点影响,该开发票开发票,什么事都没有。”对这个图章表达的“未过保质期”的含义,这位工作人员称:“因为过期商品我们是不卖的,买的东西上有生产日期,小票上也有销售日期,这样就能算出来商品在不在保质期内。”她还说,加盖印章为了提醒顾客检验确认,购买此小票内商品未过保质期。“公司要求各门店都这么盖,有一两个月时间了。”

  在物美玉蜓桥店结账时,收银员收款后也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超市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店里有专门工作人员查看生产日期,并对快过期商品及时下架。盖这个章仅仅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拿同款过期商品恶意投诉索赔。

  据物美超市食品安全负责人孙文波介绍,根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所购商品的价值十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一千元。近半年来,物美每月至少接到40-50起投诉,按照每起要求商家按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高达四五十万左右。孙文波透露,物美全市各店接到投诉的最高峰期甚至超过上百起,赔偿数额更是非常可观,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

  家乐福、乐天玛特等超市都有工作人员反映出现过恶意夹带过期食品索赔的事件。对此,家乐福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每月处理的具体次数和赔偿金额暂时没有统计,都是各店分头执行的。” 文并摄/本报记者 李佳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认为,超市在小票上盖章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商家即使有这样的声明,也应是和消费者当场验证确认,比如将消费者所购买全部的产品都进行确认是否在保质期内,得到双方签字认可。否则商家未告知消费者,单方面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的行为,是无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消费者可完全以事实为依据维权。

  市食药监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进行核查时,会对照举报的内容,对食品经营公司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至于食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小票上盖章,是企业对消费的人的消费提示或警示,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民事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不以此为依据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佳